大家都知道,EB-5投资其实是私募基金投资。
联邦层面的监管
美国私募基金的监管起源于1933年颁布的《证券法》、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同时还受各个州《蓝天法》(Blue Sky Law)的监管。
受益于以上三部法律,美国的私募基金有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也有很多人直觉认为私募基金是不需要登记,不受监管的。基于以上法律的豁免条款,有的私募基金确实可以不用登记,但实际上不向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基金,能招募投资人的范围十分有限。一支规范的,想要发展壮大的基金,都会去联邦和州两级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受其监管。
法律层面的监管主要从界定合格投资人,登记备案和规定信息披露,规范募资宣传方式,资金池监管方面进行。
关于合格投资人,《证券法》Regulation D中的界定是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即可认定为“合格”:(1) 是该基金的主管、执行官或管理合伙人;(2) 任何资产净值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自然人或夫妻;(3) 任何在最近两年中年收入超过二十万美元的自然人或总收入超过三十万美元的夫妻,且在投资基金的当年有保持该收入水准的合理预期;(4) 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且并不是为投资该基金而成立的机构;以及 (5) 其他资产规模较大的机构,例如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及投资公司等。持有美国证券执照7,65和82的个人也算是合格投资者。
不过合格投资人的概念只是决定基金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并不是投资私募基金的入门刚性标准,这是被误读得最多的地方。
关于登记备案,也只涉及到是否可以公开宣传招募投资人,投资人的“合格”程度也决定了信息披露程度以及向谁披露信息。基本上,如果想要公开宣传招募投资人,而不是通过亲朋好友推荐等方式进行的,也都需要进行登记。这就是一支想要发展壮大的基金都会主动登记的原因。这些是联邦层面的。美国各州的监管稍不同,但大多承袭联邦的监管指导建议,在此基础下,各州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下面简单介绍三部法的规定。
1. 《证券法》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条例主要体现在Regulation D中。Regulation D中有条款表明(506),基金中可以有一定比例的非合格投资人,但如果非合格投资人超过35人且这些人没有投资经验,基金需要登记以后才可以向社会宣传招募投资人,且需要向非合格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即使所有投资人为合格投资人,基金需要保证采取合理措施验证合格投资人身份,才能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招募投资人。从这里可以看出投资人是否“合格”并不是进入私募基金的刚性标准,而是影响募集资金的方式。
如果非合格投资人低于35人,基金可以不登记,但仍需要向非合格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2.《投资公司法》主要是界定基金是否是投资公司的法规。按照此法,私募基金属于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就必须按照《投资公司法》向美国证监会进行登记并服从监管要求。若不依法进行登记,投资公司将不能从事跨州的商业活动,并且其所签署的所有商业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按照此法,私募基金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豁免登记。但同样的,如果实益拥有权超过100人,需要向社会公开宣传招募投资人的话,基金也需要登记。什么是实益拥有权的人呢?任何投资少于私募基金所持总投资量10%的投资实体整体算作一个享有实益拥有权的人;对于投资量超过私募基金所持总投资量10%的投资实体,该实体的每个股份持有者都分别算作一个享有实益拥有权的人。知情员工不算实益拥有权人。超过100个实益拥有权的基金是很常见的,这也再次证明,一支基金想要发展壮大,还是需要登记。
另外,《公司投资法》对合格投资人也另有规定。即如果基金的绝大部分投资来自合格投资者,那么基金不被视作投资公司,可以不登记(合格投资人:可投资资产不少于500万美元的自然人(或夫妻),及可投资产达2500万美元的机构,含代人投资的资金)。同样的,不登记就意味着不得进行公开宣传以吸引投资人。如果需要公开宣传招募投资人,也需要登记。
3.《投资顾问法》主要是针对投资顾问的监管。根据《投资顾问法》,所有的投资顾问都需要在美国证监会SEC进行登记注册,当然也有豁免条款,这种豁免也是有条件的,投资顾问想要从事更广泛的活动,登记备案也是必须的。就算不登记,资顾问必须尽到其作为代理人的义务,如谨慎投资、忠实于客户的利益、主动披露其与基金或投资人的利益冲突等。违反这一原则同样接受法律的制裁。
州层面的监管
以上只是联邦三大法层面的监管。实际上,联邦层面的监管为州的监管提供了大的框架,具体的执行还是在州。州的层面,除了遵从联邦的法律,《蓝天法》对本州登记的私募基金有着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有的州,只要有投资人的资金入账,基金每周都需要向州监管机构汇报登记资金入账情况,也就是说募集到的一笔资金,都需要在监管部门登记。而且募集的资金都由托管账户管理,任何个人都无法提走。
其实在美国,不管是私募还是公募基金,只要需要建立资金池,都有监管,这是问题的根本,而只要资金池纳入监管,就不会出现“跑路”的问题。我们所看到爆雷的“跑路”产品,一是没有纳入监管,建立的资金池也无牌照,二是作为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无市场的第三方监督,仅凭个人/机构的信用来为借方和贷方建立借贷关系(有点投资知识的人应该知道信用借贷是风险评级较高的借贷)。
美国的金融市场上,不同的产品风险级别差异很大,产品的风险更多跟底层资产有关。比如即使同样有监管,没有抵押品或底层资产复杂的证券类/期货/期权/外汇类私募基金,跟有抵押品或底层资产清晰易懂的地产私募基金的风险不是一个量级,大家投资的时候还是需要了解清楚再做决定。
法律监管解决资金安全和最后法律追溯问题,而风险是产品本身的问题,这需要“民间”的市场力量来解决,我们以后会再涉及到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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