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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USA向移民局递交再投资意见书

30 5 月, 2019 Christina

4月9日,IIUSA发布消息,本周早些时候,应移民局的邀请(在2018年10月,移民局与IIUSA的会议上),提供了一份再投资意见书给移民局。

该意见书,是IIUSA的公共政策委员会起草,在几个月的讨论交锋和修改之后,由董事会成员批准,递交给移民局的。

意见书,4个要点:

I. 按照移民法,NCE的投资没必要再次进行有风险的投资

IIUSA指出,按照法律,一旦JCE(就业创造企业)还款给NCE(新商业企业)之后,只要在有条件绿卡的两年内不还钱给EB-5投资人即可。

IIUSA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在EB-5项目完工之后,如果EB-5投资人的两年有条件绿卡期限未满,而进行再投资。

II. 如果非要进行再投资,那么NCE的任何再投资都应该被允许

如果移民局,反对#1,要求进行“有风险”的再投资,那么在EB-5项目的就业创造完成之后,任何类型的再投资,包括市场化证券,都应该被允许。

同时,IIUSA认为,再投资范围不应该限定在NCE的营业范围内,只要NCE努力去做“有风险”的再投资就应该被允许。

III. 再投资不应该限定区域中心的地理位置以及TEA要求

再投资,应该可以在美国任何地方,而不应该限定区域中心地理范围内并在TEA内。

当然,如果还希望能够利用再投资创造的就业的话,可以用任何的区域中心,不过要维持在TEA内。

IV. 澄清再投资政策对重大变更的影响,以及再投资时可以退出

IIUSA建议:

1. 修改项目文件以满足再投资要求,不应该被当做重大变更(material change)
2. 在获得有条件绿卡之前的再投资不应该被当做重大变更
3. 投资者在再投资时有权撤出,这不应该视为违法了法律所要求的,对EB-5投资的不可撤销承诺

最后,IIUSA期待能够继续与移民局进行开放和有效的对话,为了能够稳定实施再投资政策,期望政策带有弹性,能够使得行业机构能够有效进行再投资,并对其项目和投资人负责。

公告原文:
https://iiusa.org/blog/iiusa-sends-memo-to-uscis-on-redeployment-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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