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投資途徑,即直接投資運營和投資區域中心的專案。這兩種投資途徑孰優孰劣,什麼樣的投資人適合直投?什麼樣的投資人適合通過區域中心投資?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根據專案地點是否滿足目標就業區的條件(即高失業區或者偏遠鄉村地區),美國EB-5 投資移民項目對投資人的投資金額有50萬或者100萬美元的不同要求。在獲得臨時綠卡的兩年期間內,投資人需把相應投資金額投資到企業裡,並雇傭至少10個美國員工。
參考閱讀:
- 創造就業的要求
EB-5項目要求使用EB-5投資資金的企業為每一位投資人創造至少10個全職就業。創造就業是EB-5項目取得成功的核心考慮因素。
直接投資運營的EB-5專案要求投資人投資到的企業創造10個直接就業。相比之下,區域中心的專案對於就業的要求寬鬆很多。除了計算直接就業,還允許加上經濟學家用合理的計算方法預算出的間接就業。間接就業是由於投資人通過投資資金到區域中心的專案裡導致增加的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不一定是本項目直接雇傭的員工。以地產類EB-5項目為例,項目建設為提供建築材料的公司帶動的就業機會,可以計算為間接就業。通常來說,區域中心專案創造的就業人數比起直接投資項目創造的就業人數高出很多。
一般來說,選擇EB-5直接投資的客戶會選擇投資人較少的小型專案,甚至成為專案的唯一投資人。這類項目一般是餐館(連鎖加盟餐館或獨立餐館),農場,洗車行,美容美甲店,和其它零售商店。
- 投資資金的控制
如何創造就業是直接投資和區域中心專案的最基本的區別,但是還有一些別的區別值得考慮。在直接投資的項目裡,投資人可以直接將資金投資到企業裡面,因此在整個移民申請過程中,資金會一直在投資人的掌控之下,並且投資人可以根據生意的進展需要來決定雇傭就業人數的時間。
但是在區域中心的專案裡,投資人的資金會釋放到一個基金裡(就是區域中心指定的企業),然後由該企業將所有投資人的資金轉到創造就業的項目裡面。這時投資人的投資資金,會連同其它資金,比如其他EB-5投資人的資金、美國國內資金(比如銀行貸款,協力廠商貸款,或開發商投入資金)等,一起做為該項目的開發資金,從而失去對該資金的直接掌控。
- 投資金額的種類
區域中心的專案投資資金一般都要求現金投入,但是直接投資的專案可以是多種方式,包括現金,設備,庫存備貨,資產,或其它實體投資。比如,投資人可將其使用的機器設備從本國轉運到美國,然後以此設備作為EB-5的投資。金額以設備進入美國海關時的價值為准。
- 項目的市場推廣
直接投資的EB-5專案不需要移民局的任何預批,就可立即尋找投資人。比較之下,區域中心的專案在推廣之前,必須要在移民局獲得區域中心的批准,並且所有認購檔須符合美國證券交換委員會的要求。不過,在進行市場推廣時區域中心通常有較豐富的資源。
- 投資人的管理角色
直接投資專案的投資人一般來說不允許被動投資(有極少數的聯合直接投資案例),投資人通常是企業的股權投資人,這種投資是通過發放優先股的股份來完成。 投資人在投資的企業裡的職能至少是要對企業進行監督指導。一般來說,直接投資的投資人會居住在專案所在地以便參與專案的管理運作。由於大部分的直接投資是投資人自營或有股權的項目,他們的收益與項目的收益有直接關聯。比起區域中心專案投資人的回報,直接投資人有機會得到較高的收益。相對地,投資人在區域中心的專案裡是以有限合夥人的形式參與,並沒有日常管理專案的必要性,因此選擇居住地不用限制在項目所在地。
- I-829 去除條件時
在從條件綠卡去除條件轉換成永久綠卡的I-829階段,對直接投資的專案在檔要求上要嚴格很多。投資人必須提供發放給實際雇傭全職員工的工資單記錄,和稅務報表,還要證明每個員工都是符合要求的美國員工,即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員工。而區域中心專案的投資人需要提供的資料簡單很多,只要專案方根據就業論的計算方法,提供相應支出和運營收入的檔即可。
結論:
直接投資EB-5項目對於想自己擁有並參與運營生意的投資人來說是最適合的選項。如果投資人在語言方面沒有障礙,並且懂得如何在美國運營生意(或者有意聘用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協助),這條途徑是很適合的。但是,投資人必須花很多時間和精力來運營生意,至少要準備5年時間投入到這個生意裡面。如果生意成功,投資人的回報一般都很可觀,也可以給家庭後代留下一份事業,圓滿完成我們常說的”美國夢”。
而區域中心的專案投資則適合那些沒有興趣或時間來運營生意的投資人。他們可以不參與直接經營,選擇居住在任何一個地區,卻同樣可以拿到綠卡。這是另一條通向”美國夢”的途徑。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絕大部分投資人都是選擇通過區域中心這種更“省時省力”的方式來進行投資。
注:本文所說的直投模式,還是嚴格限定在自己運作EB-5項目的直接投資類型,那些公司運作的直接投資並不包括在上文的對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