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要求

什麼是EB-5

外國投資者必須滿足美國公民和移民局(USCIS)的具體要求,才能通過EB-5簽證計畫獲得永久居留權。一般而言,投資者必須滿足投資金額的要求、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並確保接受投資的企業符合EB-5計畫。一旦成功滿足美國移民局的要求並得到準予,EB-5簽證申請人、配偶及其21歲以下的子女將獲得永久居留綠卡。

EB-5簽證要求摘要

  • 105萬美元的資本投資,或80萬美元(位於目標就業區)
  • 投資必須在營利的美國商業實體進行
  • 投資必須在兩年內創造10個全職美國工作崗位

所需的EB-5投資金額

EB-5簽證申請人通常需要向美國商業企業投入80萬美元或105萬美元的資本投資。 EB-5投資可以採用現金、存貨、設備、擔保債務、有形財產或現金等價物的形式,並根據美元公平市場價值進行換算。

如果投資於目標就業區(TEA)內的商業實體,則EB-5簽證計畫所需的最低資本額可從105萬美元减少至80萬美元。EB-5項目必須位於偏遠地區或高失業率地區,才能有資格獲得TEA認證。

高失業率地區是指失業率至少為EB-5投資時全國失業率150%的區域。偏遠地區是指人口在2萬以上的都市以外的地理區域。偏遠地區也可以是美國管理和預算辦公室指定為都市統計區以外的地理區域。

EB-5創造就業的要求

美國移民局要求EB-5投資為美國工人創造10個全職工作崗位。這些工作必須在投資者獲得有條件永久居留權後的兩年內創造。在某些情况下,投資者必須能够證明他們的投資為直接在接受投資的商業實體內工作的員工創造了直接就業機會。但是,如果投資是通過區域中心進行的,則EB-5投資者只需證明創造了10個全職間接或衍生就業機會即可。間接就業是指為EB-5項目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創造的就業機會。衍生就業是指來源於EB-5項目員工的收入花費,而在更大的社區內創造的就業。

EB-5商業實體

EB-5簽證申請人可以投資的商業實體有幾種。一般來說,申請人可以直接投資於新的商業企業或區域中心。新的商業企業是合法的營利實體,可以採取多種不同的經營結構。此類商業結構包括公司、有限或普通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商業信託或其他私人或公有商業機构。所有新的商業企業必須在1990年11月29日以後成立。

但是,如果投資導致員工人數或淨資產新增40%,或者舊企業重組達到了新商業企業的這種程度,則舊商業企業可能也具有資格。除了個體企業外,EB-5簽證申請人還可以投資於EB-5區域中心。區域中心負責管理EB-5項目。投資者投資區域中心運營的項目可能更有利,因為投資者不必獨立設立EB-5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