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资金来源,除了房产,这几种资金也被移民局认可!
在EB-5投资移民过程中,能否能够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和积累过程是最终取得临时绿卡的关键因素之一。美国移民局并未对资金来源种类进行限制,但不管申请人有多少种获得投资移民资金的来源,每一个来源必须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性。
用工资作为资金来源
最早的时候相当简单,只要拿得出税单、工作证明等移民局都会认同。现在移民局要求严格很多,不仅要证明你能收到这些工资,还要能证明这些工资是怎么累计起来的。累计本身没有错,只是提高了要求,增加了难度。
从逻辑上讲是正确的,因为不管赚多少钱,都可能会花掉一部分。所以,除非你能够证明有多少钱存下来没花掉,这样累计起来证明的难度还是比较困难的。
当然实践中移民局也没有精细到每一笔都去看去查,但总体上来说你需要证明出这个趋势。钱的确在进来,大概总量有多少留在这张卡上,或者总量有多少钱到了另外一张卡,诸如此类的证明和统计是难以避免的。
总之,用工资作为资金来源证明是可以的,但累计过程很重要。
用公司股东借款作为资金来源
用公司股东借款作为资金来源,要注意一点:必须拿个人财产作为抵押。
举例来说,你拥有公司90%的股份,如果公司的利润是500万,你用应付股息或者应付利润的450万来做抵押,这导致的结果就是被拒签。为什么?
因为这从法理上是不通的,不管是应付股息还是应付利润,这些并不是财产,只是公司的记帐科目,本身并不涉及财产。在利润从公司分出来之前,你并不拥有这些利润的所有权,只有分到帐上才对钱有所有权。在这之前,作为股东的你只拥有90%的股份,所以真正能拿去抵押的是90%的股份,而不是因股份所能分到的钱。这是一个逻辑或者说是一个法律的概念问题。
那么,用股东借款作为资金来源,需要注意什么呢?关键是证明你获得股份的来源。
比如初始资金100万,后来增资非常大,变成2000万甚至3000万,那么就需要解释增资的钱是怎么来的?如果是利润转增就要拿出报表。另外,公司所得税的限制也是一个痛点,目前移民局还没有重点关注这一部分。但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更加要小心。
基于目前的严峻形势,建议用公司股权所得的时候,不管是分红还是公司利润借款,一定要把材料备全。小心驶得万年船,这样就不担心移民局会秋后算帐了。
另外,关于公司报表,或者一些财务事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都需要审计。首先是提交到移民局,移民局会根据审查结果看是否需要你提交真正意义上的审计。
其他的资金来源,如证券、炒股、赠与
不论是炒股还是买卖股权等诸如此类的收益,一定要谨记,初始资金一定要能够解释清楚来源。
举例来说,一对教授夫妻喜欢炒股,两人每月工资加在一起可能有两三万,除了家庭必须的几千块钱开销之外,也比较节省,每年都能投进股市两万块,持续好多年,最后真在股市获得几百万给女儿做投资移民。这种就属于一是真有能力炒股,二是能够说明来源。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大部分的炒股是很难解释来源的,尤其是本金进入太多的时候。还有涉及到买卖股权等会有所得税的问题。
另外与股份相关的,即所谓的公司期权激励计划。比如你作为公司高管,有股权的行权,最终得到一部分钱,这里的要点就是说行权的本金要解释来源,当然这一般都能解释。不过,行权以后如果涉及到大量的利润,你存在报税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因为本金少,会是一个比较好的资金来源,比工资累计要更简单。
关于赠与。赠与其实不能算资金来源,它只是一种切换证明责任的方式。不过,钱来自于赠与,接下来就要解释赠与人的财产来源,所以赠与人并不是资金来源解释的终点,而是起点。
在做赠与的时候,之前就有草案提到赠与和被赠与人的关系范围,祖孙三代和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肯定是安全的。超过这个范围可不可行?移民局目前的态度是,对赠与人的关系范围并没有那么的严格。
我的观点是,赠与人之间至少要有亲属关系,朋友能不能赠与?除非是有特殊关系的朋友,男女朋友、同居关系这才有合理性,合理也是一个前提。
所以,如果资产是赠与,一定要注意赠与人的关系范围、赠与人的身份和年龄。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资金来源及做法,当中也涉及到目前审理的一些趋势。总的来说,趋势是越来越严。
总结:EB-5资金来源解释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贷款必须拿个人财产做抵押。
第二、所有的材料必须保持真实性,保持材料有据可查。
第三、做原始资产来源时,收入来源等经历不能跟美签记录相矛盾。而且所谓的证明格式必须正规、格式完备,且逻辑上不能有漏洞,尽量多开几份证明。
第四、用工资做来源,必须注意要有累积的过程。
第五、如果用股东借款做来源,需要注意抵押品应该是股权,而不是应付股利。所有的原始资本都要解释来源。不管是分红还是股东借款,涉及到公司利润要有税单支持,或者做合理递延。
总之,一切的初始资产来源都必须可以证明,如果有收益,要考虑到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