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私募基金的監管

Back 4 10 月, 2021 Christina

大家都知道,EB-5投資其實是私募基金投資。提到私募基金,大家容易想到資金「跑路」的問題,但是美國私募基金不會出現「跑路」。為什麽呢?這就要先從美國私募基金的監管說起。

 

聯邦層面的監管
美國私募基金的監管起源於1933年頒布的《證券法》、1934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同時還受各個州《藍天法》(Blue Sky Law)的監管。

受益於以上三部法律,美國的私募基金有了很大的發展空間。但也有很多人直覺認為私募基金是不需要登記,不受監管的。基於以上法律的豁免條款,有的私募基金確實可以不用登記,但實際上不向監管機構登記備案的基金,能招募投資人的範圍十分有限。一支規範的,想要發展壯大的基金,都會去聯邦和州兩級監管部門進行登記,受其監管。

法律層面的監管主要從界定合格投資人,登記備案和規定信息披露,規範募資宣傳方式,資金池監管方面進行。

關於合格投資人,《證券法》Regulation D中的界定是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一個即可認定為「合格」:(1) 是該基金的主管、執行官或管理合夥人;(2) 任何資產凈值超過一百萬美元的自然人或夫妻;(3) 任何在最近兩年中年收入超過二十萬美元的自然人或總收入超過三十萬美元的夫妻,且在投資基金的當年有保持該收入水準的合理預期;(4) 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且並不是為投資該基金而成立的機構;以及 (5) 其他資產規模較大的機構,例如銀行、信托、保險公司及投資公司等。持有美國證券執照7,65和82的個人也算是合格投資者。

不過合格投資人的概念只是決定基金招募投資人的方式,並不是投資私募基金的入門剛性標準,這是被誤讀得最多的地方。
關於登記備案,也只涉及到是否可以公開宣傳招募投資人,投資人的「合格」程度也決定了信息披露程度以及向誰披露信息。基本上,如果想要公開宣傳招募投資人,而不是通過親朋好友推薦等方式進行的,也都需要進行登記。這就是一支想要發展壯大的基金都會主動登記的原因。這些是聯邦層面的。美國各州的監管稍不同,但大多承襲聯邦的監管指導建議,在此基礎下,各州製定自己的實施細則。下面簡單介紹三部法的規定。

1. 《證券法》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條例主要體現在Regulation D中。Regulation D中有條款表明(506),基金中可以有一定比例的非合格投資人,但如果非合格投資人超過35人且這些人沒有投資經驗,基金需要登記以後才可以向社會宣傳招募投資人,且需要向非合格投資人進行信息披露。即使所有投資人為合格投資人,基金需要保證采取合理措施驗證合格投資人身份,才能向社會進行公開宣傳招募投資人。從這裏可以看出投資人是否「合格」並不是進入私募基金的剛性標準,而是影響募集資金的方式。
如果非合格投資人低於35人,基金可以不登記,但仍需要向非合格投資人進行信息披露。

2. 《投資公司法》主要是界定基金是否是投資公司的法規。按照此法,私募基金屬於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就必須按照《投資公司法》向美國證監會進行登記並服從監管要求。若不依法進行登記,投資公司將不能從事跨州的商業活動,並且其所簽署的所有商業合同會被認定無效。

按照此法,私募基金滿足一定條件可以豁免登記。但同樣的,如果實益擁有權超過100人,需要向社會公開宣傳招募投資人的話,基金也需要登記。什麽是實益擁有權的人呢?任何投資少於私募基金所持總投資量10%的投資實體整體算作一個享有實益擁有權的人;對於投資量超過私募基金所持總投資量10%的投資實體,該實體的每個股份持有者都分別算作一個享有實益擁有權的人。知情員工不算實益擁有權人。超過100個實益擁有權的基金是很常見的,這也再次證明,一支基金想要發展壯大,還是需要登記。

另外,《公司投資法》對合格投資人也另有規定。即如果基金的絕大部分投資來自合格投資者,那麽基金不被視作投資公司,可以不登記(合格投資人:可投資資產不少於500萬美元的自然人(或夫妻),及可投資產達2500萬美元的機構,含代人投資的資金)。同樣的,不登記就意味著不得進行公開宣傳以吸引投資人。如果需要公開宣傳招募投資人,也需要登記。

3.《投資顧問法》主要是針對投資顧問的監管。根據《投資顧問法》,所有的投資顧問都需要在美國證監會SEC進行登記註冊,當然也有豁免條款,這種豁免也是有條件的,投資顧問想要從事更廣泛的活動,登記備案也是必須的。就算不登記,資顧問必須盡到其作為代理人的義務,如謹慎投資、忠實於客戶的利益、主動披露其與基金或投資人的利益沖突等。違反這一原則同樣接受法律的製裁。

州層面的監管
以上只是聯邦三大法層面的監管。實際上,聯邦層面的監管為州的監管提供了大的框架,具體的執行還是在州。州的層面,除了遵從聯邦的法律,《藍天法》對本州登記的私募基金有著更具體的規定。比如,有的州,只要有投資人的資金入賬,基金每周都需要向州監管機構匯報登記資金入賬情況,也就是說募集到的一筆資金,都需要在監管部門登記。而且募集的資金都由托管賬戶管理,任何個人都無法提走。

其實在美國,不管是私募還是公募基金,只要需要建立資金池,都有監管,這是問題的根本,而只要資金池納入監管,就不會出現「跑路」的問題。我們所看到爆雷的「跑路」產品,一是沒有納入監管,建立的資金池也無牌照,二是作為牽線搭橋的「中間人」,無市場的第三方監督,僅憑個人/機構的信用來為借方和貸方建立借貸關系(有點投資知識的人應該知道信用借貸是風險評級較高的借貸)。

美國的金融市場上,不同的產品風險級別差異很大,產品的風險更多跟底層資產有關。比如即使同樣有監管,沒有抵押品或底層資產復雜的證券類/期貨/期權/外匯類私募基金,跟有抵押品或底層資產清晰易懂的地產私募基金的風險不是一個量級,大家投資的時候還是需要了解清楚再做決定。

法律監管解決資金安全和最後法律追溯問題,而風險是產品本身的問題,這需要「民間」的市場力量來解決,我們以後會再涉及到這個話題。

 

聲明:本文僅為信息分享,不是投資建議,投資決策請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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