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30日,美國國土安全部發布的EB-5相關最終規則即將正式生效。這意味着,除了申請費用上調之外,I-829申請規則的重要修訂也將同步落地。該規則第三部分明確:副申請人可完全脫離主申請人,獨立遞交I-829。
這項調整進一步明確了EB-5附屬申請人在特定情況下的獨立申請路徑。對於在移民過程中遭遇主申請人不配合、離婚等情況的家庭而言,終於有了更清晰的法規依據。這一調整爲部分 EB-5 家庭提供了更多靈活性。
這五種情形,副申可以獨立遞交
過去大家對EB-5有一個根深蒂固的認知:EB-5綠卡是綁定式的,一旦主申請人中途放棄綠卡、不願遞交I-829,哪怕配偶、子女本身滿足所有資格,也會跟着失去申請永久綠卡的機會。
現實中,父母想放棄綠卡、夫妻離婚不配合等情況並不少見。新規之下,副申不必再因主申的個人決定而“被牽連”。
根據新規,即便主申放棄或不遞交I-829,副申仍可獨立遞交I-829申請,前提是能證明自身具備解除條件的資格,並在主申原定的遞交窗口期內提交。具體情形包括:
主申請人的I-829未包含配偶和子女的,配偶和子女每人須單獨遞交,主申請人離世的情形除外。
主申請人離世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單獨遞交,也可以合併遞交。
主申請人的I-829可以包含已年滿21週歲或已婚的子女,這類子女也可以選擇單獨遞交。
在臨時綠卡期間離婚的,主申請人可以一併或單獨爲前配偶遞交申請。
也是最關鍵的突破,主申請人未遞交I-829的,符合條件的副申請人仍然可以自行遞交。
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規則適用於已獲得臨時綠卡、進入I-829階段的申請人。在拿到臨時綠卡之前,主申請人必須繼續推進移民進程,只要主申請人無法繼續,所有副申請人也將無法繼續。
對EB-5申請人意味着什麼?
對於以子女教育、全家赴美生活和長期身份規劃爲目標的大量EB-5申請人而言,此次修訂有三方面值得關注。
首先,附屬申請人的身份安排更加明確。當主申請人未遞交I-829時,符合條件的配偶、前配偶及子女仍有機會獨立申請,減少了因主申請人不配合而完全陷入被動的風險。
其次,家庭結構變化需要更早納入規劃。EB-5移民週期較長,子女年齡、婚姻狀態及夫妻關係,都可能在申請過程中發生變化。家庭在規劃時,不應只關注項目和排期,也需要提前瞭解後續解除綠卡條件的相關要求。
最後,也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一點:獨立申請,不等於獨立獲批。即使附屬申請人可以單獨遞交I-829,仍需滿足適用的法規要求,並接受USCIS的審查。項目合規性、相關證明材料和個人資格,依然十分重要。獨立遞交只是打開了程序之門,能否順利解除條件,還得看實質要件是否過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