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資移民迎來歷史性轉折!美國法院近期在Battineni案與周某訴案中連續裁定:移民局無權要求EB5申請人「無限追溯資金來源」!這一判決直接推翻移民局多年嚴苛政策,為其他被拒申請人打開翻案大門!
兩場勝訴,改寫EB-5資金來源規則!
Battineni案:首次打破「無限追溯」枷鎖
案件簡述:甲從乙處借了4萬美金開公司,之後通過公司借款或出售公司辦理EB-5。移民局要求解釋乙4萬美金的合法來源,乙提供了自己工作的情況,以及可以掙到這些錢的證明,但是沒有辦法提供具體對賬單流水,以說明這個4萬確實就是自己的收入所得。移民局就拒批了,認為這4萬資金路徑(Path of Fund)有問題,說不清。
核心爭議:移民局要求投資者「追蹤每一分錢的原始來源」,包括贈與人、貨幣兌換方等第三方。
法院裁決:僅需證明資金的「直接合法來源」,無需追溯至更早環節(如贈與人如何獲得資金)。判決原文: 「USCIS’s denial was based entirely on its unjustified and un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and case law that the 「source of funds」 requirement requires a petitioner to trace 「every penny」 to a lawful source beyond the petitioner’s immediate source of funds.」
這一判決為EB-5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審查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
那麽,什麽是直接的收入來源(immediate source of funds)?即,投資者用來投資的每一分錢,自己的那部分,應該能夠明確說清楚來源。而第三方的,比如貸款公司/個人的,借錢給投資者進行投資的錢,可以不用遵循最嚴格的標準,能夠合理解釋其來源即可,More likely than not。 這應該是本案對於資金來源文案準備工作的最大參考意義。 當然,絕大多的借款都是來自有牌照的公司,他們的錢被認為是合法的資金。
周某訴案:徹底明確「貨幣兌換豁免權」
案情焦點:中國申請人周某通過丈夫贈與人民幣,經第三方兌換美元投資EB-5項目,因未提供「兌換方資金來源」被拒。周某提起訴訟,最近有了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
- 貨幣兌換不創造新資產,兌換方無需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 僅需證明資金路徑清晰(如:贈與人→申請人→兌換→投資),無需深究贈與人原始資金;
- 推翻移民局拒簽決定,案件發回重審。
值得註意的是,案件援引了Battineni案判決,重申了移民局以申請人未能證明貸款人資金來源為由拒絕申請是不對的! 並且,Battineni 案和周某訴案都不基於新法律,所以這兩個案子的判決對幾年前的老法I-526 拒簽同樣適用,過去6年內因「第三方資金來源不明」被拒的I-526/I-829案件,可重新提起訴訟!
而對於正在準備申請的新申請人:簡化文件準備,聚焦核心證據(如贈與協議、資金路徑證明)即可。
判決啟示:通過判決,我們也可以發現,EB5資金來源放寬:
- 僅需證明直接來源:例如,若資金來自配偶贈與,只需證明贈與合法完成,無需調查配偶的錢從何而來。
- 貨幣兌換方「免責」:兌換機構無需提供資金來源文件,申請人只需保留兌換記錄(如合同、轉賬憑證)。
- 無限追溯被禁止:法院強調:若要求追溯至「資金的第N手來源」,將導致責任無限延伸,移民局無權強加此義務。
EB5資金來源規則的松動,是近年來移民法律領域少有的「申請人勝利」。若您或親友曾因「無限追溯」被拒或者被要求補件,請聯系您的遞件律師,尋求可能的法律途徑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