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允许分期付款,这意味着,在递交I-526申请时,不需要一次性投入全部资金。 EB-5投资者确实需要证明资金的可用性并作出承诺,会按照确定的时间表完成全部投资。在没有当前进行承诺的情况下,仅仅打算投资或计划未来投资将不符合要求。 跟贝林团队预约咨询, 了解如何通过分期付款来完成EB-5投资。 下载我们的分期付款简介 {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FAQPage", "mainEntity": [ { "@type": "Question", ...
在美国,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人搬去佛州、德州、内华达等地,或者至少一年中花些时间住在那里,除了气候温暖、生活成本较低,这些州的零所得税政策也功不可没。新税法实行后,纽约、新泽西、加州这些高税州的居民日子越来越不好过,免税州的吸引力也就越来越大了。 但是,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并不简单,规定繁多到难以置信,高税州的税务官员也会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利用这些规定,把你“留”下来缴税。不少人是真的付诸行动了,才知道原来搬个家这么困难。 如果你正有此意,就先来比对一下,自己能不能满足这些条件,让本州的税务局无话可说。 州政府通常用两种测试来判定一个人到底是哪里的法定居民。 183测试 你每年必须在一个州内待满183天,并且在这个州内保持一个永久居所,才能算是这里的法定居民。反过来说,假如你在加州还有房子,又不想被按照加州的税率缴税,那你在加州待的时间就不能超过183天。而且这个规定非常严格,一天内在一个地方哪怕待了一秒钟,也算是一天。 住所测试 住所测试(domicile test)——这个测试是为了验证你真正的住所到底在哪个州,测试包含5个因素,每一个都会被任何审计官员检查。 因素1. 住宅 在佛州有套房子并不表示你就能按照佛州税率缴税了,事实上,你可以在很多地方有房子,但真正被税务局算作“住所”的只能有一个。 税务官员需要看到的是你真的下定决心要搬走。税务律师马克·克莱建议,如果你确实打算避税,那就卖掉原来的房子。 克莱还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税务局可以多么无所不用其极。他有一位客户从纽约搬去了佛州,搬走的时候他想要留着自己的纽约州钓鱼证。而纽约规定,如果你是本州居民,钓鱼证每年12块钱,如果是外州居民,那就是75元。为了省这63块钱,这位客户决定还是以本州居民身份来办证。然而就是这样,纽约的税务官员认为这就是他仍是本州居民的证据,要求他以纽约税率上税。 因素2. 生意在哪个州 如果你人住在外州,但你开的公司总部在纽约或者加州,或哪怕在那里有间办公室,即使你并不亲自去办公,纽约或加州的审计官员还是可能说,你在那里待的时间足够多,应该缴税。 因素3. 在各州的时间分配 虽然有183天原则,但实际上通常来说,仅在一个州待183天是不够的。马克·克莱的意见是,如果你不打算卖掉旧家,那为了万无一失,你在新家住的时间至少要是在旧家的两倍。税务官员在审计时问的问题可能会涉及你想不到的细节,比如“你平时在哪里过周末”,或是“你出门在外的时候,你的妻子在哪里等你回家”。 因素4. 贵重物品所在地 一般意义上,一个人真搬家的时候,那些值钱的、或对他来说重要的都会跟着搬走,这也是税务官员们会审查的内容之一,甚至连家人合照、爷爷奶奶送给你的瓷器什么的,他们都会检查。 审计时他们会怎么判断你有没有把贵重东西搬走呢?那就是看你的搬家账单。马克·克莱说,他总是会建议客户尽量找东西搬走,搬家花费越高越好。 因素5. 家人所在地 这里的家人尤其是指你、你的配偶、以及年幼的孩子,理论上,你们都应该在同一个住所居住。打个比方,如果夫妻中有一个已经退休了,住在佛州,但另一半还在工作,并且显示工作或商业活动在纽约,假如你们想以一个纽约居民一个佛州居民的状态报税,那纽约税务官员很可能会找你们的麻烦,说你们经常互相探访或一起旅游,难以判定其中一个是佛州居民。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希望享受佛州的零税率,那恐怕夫妻两人得真的分开住才行。 {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FAQPage", "mainEntity": [ { "@type":...
抽上H1-B和获得H1-B,分别意味着什么? 抽签并不是H1-B申请的必然步骤。但是,近些年由于申请窗口一开放,申请数目就远高于H1-B年度名额,所以移民局会选择在四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收到的案件中,随机抽签决定哪些案件继续审理,哪些案件直接退回。这也就意味着,H1-B抽签抽上,仅仅意味着案件开始被审理,并不意味着申请已经通过。 那么H1-B抽签抽上后,审理通过的概率是多少呢?一个案件是否能通过,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泛泛谈论总体通过率意义不大。 但是,鉴于目前的美国政治环境,给大家了解下目前的趋势,也许有些助益。根据美国移民局自己发布的数据,在2016年以前,H1-B的通过率,总体保持在90%以上。这是所有的H1-B,包括了各行各业的岗位,也包括了不同大小的企业。 而这个数据,在川普总统上任后,由于行政命令的影响,持续走低,截止到2019年初发布的数据,已经跌到68%左右,批准率下跌了20%左右。当然,还是那句话,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公司的情况、职位的情况、材料准备的情况、个人的运气,都会影响案件审批。但是,至少这些数据可以反映的一点是,获得H1B审核通过,比以前而言,更难一些。 获得H1-B身份,是否就意味着只能给这家公司工作了呢?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分开来看待,首先,H1-B身份期间,只能给H1-B雇主工作,这是对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获得H1-B身份后,不能够让新的雇主再给同一个H1-B雇员递交新的H1B申请。 最重要的信息是,H1-B期间换雇主的申请,不受名额限制、不需要抽签、递交申请时间不受限制、开始时间不受限制,这些都是优势。 拿到H1-B身份后回国,H1-B名额还能保留吗? H1-B在不启动绿卡申请的前提下,最长可以持有6年,而且离境美国的时间可不计算在内。 {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FAQPage", "mainEntity": [ { "@type": "Question", ...
许多申请人在H-1B/L-1申请获批后都开始相继办理婚姻绿卡或职业绿卡申请(例如:EB-2,EB-3)。这些已持有H-1B/L-1身份的申请人,在提交I-485申请后,经常会问我们:离开美国后,应该以什么身份返美?本篇文章将针对该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众所周知,办理婚姻绿卡或职业绿卡的申请人,均需向移民局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Adjustment of Status, AOS)。 一般情况下,在美国境内递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的申请人,如果在I-485申请审理期间(pending period)离开美国,其已递交的身份调整申请将会被认定为自动失效。 但是,如果申请人满足下面两种情况,其在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等待审理结果期间出境,其身份调整申请仍然有效: 1)申请人持回美证(Advance Parole)返回美国;或 2)申请人使用有效的H-1或L-1签证返回美国。 我们通过此篇文章,将详细为大家阐述这两种例外情形。 01/申请人持回美证(Advance Parole)返回美国 1. 什么是回美证 回美证 (Advance Parole),一般每次有效期为一年,是一种针对已经提交I-485申请的申请人设计的,在该申请人离开美国国境期间,仍维持该申请人I-485申请有效性的文件。申请人可以在不办理签证的情况下,直接持回美证返回美国。 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交绿卡I-485申请,且该I-485申请仍在审理期间。但申请人在离开美国之前没有获得回美证,那么他们必须持其他有效签证,例如F-1签证,才能再次回到美国。并且,该外籍人士会被移民局认为放弃了其已经提交的I-485申请。(例外情形:持有效的H-1/L1签证入境的申请人其I-485申请仍然有效。详情请见本文第二部分。) 案例 例如,Jenny是一名学生,持有F-1签证。在与美国公民结婚后,Jenny申请了绿卡,同时递交了I-130, I-485申请,其两份申请都在审批过程中。在此期间Jenny由于个人原因离开美国30天。由于Jenny出境前没有拿到回美证,在返回美国时,Jenny只能持F-1学生签证重新返回美国。这种情况下,移民局会认为Jenny已经放弃了其已经递交的I-485身份调整申请,Jenny仍然是学生身份。 在上述案例中,若Jenny在离开美国前已拿到回美证,则其可持回美证入境。此时,Jenny已递交的I-485申请仍然有效。 02/申请人持H-1B/L签证返回美国 H身份或者L身份的绿卡申请人,如果在I-485审理期间离开美国,且未使用回美证返美,若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他/她就不会被认为是放弃了其I-485身份调整申请: a) 离开美国前拥有合法的H或者L身份; b) 使用合法的H-1或者L-1身份回到美国;并且 c) 回到美国以后立即回到自己原雇主处工作。 因为该规则对于持H-1和L-1签证的申请人适用方式相同,因此我们将以H-1B签证为例对上述情形进行详细说明。 2.1 H-1B身份持有人持H-1B签证回美 拥有H-1B身份的外籍人士在递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后,如果想要暂时离开美国,在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使用回美证而使用H-1B身份入境,并且此时其I-485身份调整申请仍然有效: a) 在离开美国前,该外籍人士拥有合法的H-1B身份; b) 该外籍人士通过使用H-1B签证返回美国;且 c) 该外籍人士返回美国后立即回到自己的H-1B雇主处工作。 此时,该持有H-1B身份的外籍人士仍然保持H-1B身份,并可以在其被批准的H-1B有效期内继续为原H-1B雇主工作。 案例 例如, Jerry是A公司的一名H-1B员工,H-1B有效期间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Jerry在2019年3月递交绿卡申请后,前往英国进行为期1个月的旅行。但由于Jerry在申请H-1B时,境内自动转换身份获批,且在此之前从未离开美国,因此没有办理过H-1B签证。 这种情况下,Jerry需要在返美前,前往美国驻英国的领事馆办理H-1B签证。如果Jerry顺利拿到H-1B签证回美,并立即回到A公司工作,那么Jerry不会被视为放弃绿卡申请。并且在等待绿卡审理期间,Jerry可以在其H-1B有效期内保持H-1B身份在原H-1B雇主处工作。 在此提醒大家,H-1B雇员有可能将面临H-1B visa 面签被拒的风险。建议其做好时间规划,提前申请一份回美证,保证其在出境前拿到回美证。 案例 例如,在上面Jerry的案例中,如果Jerry在离境前拿到了回美证,即使其申请H-1B签证被拒,他仍可使用回美证返美,并在其H-1B有效期内继续为原H-1B雇主工作。 2.2 H-1B身份持有人持回美证(Advance Parole)回美 拥有H-1B身份的外籍人士也可以基于I-485身份调整申请而申请回美证。回美证申请获得批准后,I-485仍在审理期间的外籍人士可以离境,并凭借回美证重新进入美国。由于使用了回美证,该外籍人士不再享有H-1B身份,其身份变为Parolee。但是,如果该外籍人士在出境前持有合法的H-1B身份,且其返美时间仍在H-1B有效期内,那么,虽然其身份变为Parolee, 但其仍然能够在原来被批准的H-1B有效期内继续为为其申请H-1B的雇主(原雇主)工作。 如果该外籍人士想要恢复其H-1B身份,则其需要H-1B原雇主为其成功申请H-1B Extension。申请人是否保持H-1B身份主要影响H-1B 变通性法则的适用。 如果上述拥有H-1B身份的外籍人士持回美证返美,虽然其仍能以I-485等待状态合法在美国停留,但一旦其I-485申请最终被拒,他/她将不能合法地以H-1B身份在美国。 { ...
在EB-5投资移民过程中,能否能够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和积累过程是最终取得临时绿卡的关键因素之一。美国移民局并未对资金来源种类进行限制,但不管申请人有多少种获得投资移民资金的来源,每一个来源必须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性。 用工资作为资金来源 最早的时候相当简单,只要拿得出税单、工作证明等移民局都会认同。现在移民局要求严格很多,不仅要证明你能收到这些工资,还要能证明这些工资是怎么累计起来的。累计本身没有错,只是提高了要求,增加了难度。 从逻辑上讲是正确的,因为不管赚多少钱,都可能会花掉一部分。所以,除非你能够证明有多少钱存下来没花掉,这样累计起来证明的难度还是比较困难的。 当然实践中移民局也没有精细到每一笔都去看去查,但总体上来说你需要证明出这个趋势。钱的确在进来,大概总量有多少留在这张卡上,或者总量有多少钱到了另外一张卡,诸如此类的证明和统计是难以避免的。 总之,用工资作为资金来源证明是可以的,但累计过程很重要。 用公司股东借款作为资金来源 用公司股东借款作为资金来源,要注意一点:必须拿个人财产作为抵押。 举例来说,你拥有公司90%的股份,如果公司的利润是500万,你用应付股息或者应付利润的450万来做抵押,这导致的结果就是被拒签。为什么? 因为这从法理上是不通的,不管是应付股息还是应付利润,这些并不是财产,只是公司的记帐科目,本身并不涉及财产。在利润从公司分出来之前,你并不拥有这些利润的所有权,只有分到帐上才对钱有所有权。在这之前,作为股东的你只拥有90%的股份,所以真正能拿去抵押的是90%的股份,而不是因股份所能分到的钱。这是一个逻辑或者说是一个法律的概念问题。 那么,用股东借款作为资金来源,需要注意什么呢?关键是证明你获得股份的来源。 比如初始资金100万,后来增资非常大,变成2000万甚至3000万,那么就需要解释增资的钱是怎么来的?如果是利润转增就要拿出报表。另外,公司所得税的限制也是一个痛点,目前移民局还没有重点关注这一部分。但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更加要小心。 基于目前的严峻形势,建议用公司股权所得的时候,不管是分红还是公司利润借款,一定要把材料备全。小心驶得万年船,这样就不担心移民局会秋后算帐了。 另外,关于公司报表,或者一些财务事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都需要审计。首先是提交到移民局,移民局会根据审查结果看是否需要你提交真正意义上的审计。 其他的资金来源,如证券、炒股、赠与 不论是炒股还是买卖股权等诸如此类的收益,一定要谨记,初始资金一定要能够解释清楚来源。 举例来说,一对教授夫妻喜欢炒股,两人每月工资加在一起可能有两三万,除了家庭必须的几千块钱开销之外,也比较节省,每年都能投进股市两万块,持续好多年,最后真在股市获得几百万给女儿做投资移民。这种就属于一是真有能力炒股,二是能够说明来源。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大部分的炒股是很难解释来源的,尤其是本金进入太多的时候。还有涉及到买卖股权等会有所得税的问题。 另外与股份相关的,即所谓的公司期权激励计划。比如你作为公司高管,有股权的行权,最终得到一部分钱,这里的要点就是说行权的本金要解释来源,当然这一般都能解释。不过,行权以后如果涉及到大量的利润,你存在报税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因为本金少,会是一个比较好的资金来源,比工资累计要更简单。 关于赠与。赠与其实不能算资金来源,它只是一种切换证明责任的方式。不过,钱来自于赠与,接下来就要解释赠与人的财产来源,所以赠与人并不是资金来源解释的终点,而是起点。 在做赠与的时候,之前就有草案提到赠与和被赠与人的关系范围,祖孙三代和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肯定是安全的。超过这个范围可不可行?移民局目前的态度是,对赠与人的关系范围并没有那么的严格。 我的观点是,赠与人之间至少要有亲属关系,朋友能不能赠与?除非是有特殊关系的朋友,男女朋友、同居关系这才有合理性,合理也是一个前提。 所以,如果资产是赠与,一定要注意赠与人的关系范围、赠与人的身份和年龄。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资金来源及做法,当中也涉及到目前审理的一些趋势。总的来说,趋势是越来越严。 总结:EB-5资金来源解释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贷款必须拿个人财产做抵押。 第二、所有的材料必须保持真实性,保持材料有据可查。 第三、做原始资产来源时,收入来源等经历不能跟美签记录相矛盾。而且所谓的证明格式必须正规、格式完备,且逻辑上不能有漏洞,尽量多开几份证明。 第四、用工资做来源,必须注意要有累积的过程。 第五、如果用股东借款做来源,需要注意抵押品应该是股权,而不是应付股利。所有的原始资本都要解释来源。不管是分红还是股东借款,涉及到公司利润要有税单支持,或者做合理递延。 总之,一切的初始资产来源都必须可以证明,如果有收益,要考虑到税单。 {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FAQPage", "mainEntity": [ { "@type": "Question", ...
如果在2019年11月21日涨价前无法完成50万美金的汇款,是否能以“正在投资过程中” 为基础递交I-526申请呢? 01-EB-5法律法规的规定 美国移民法规定,EB-5投资人必须“已经完成投资,或正在积极完成投资的过程中”。 法规指出:“EB-5申请里必须包含证据显示申请人将法律要求的投资款置于风险投资的状态中,从而证明申请人已经完成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如果投资人仅有投资意图或者预期投资安排,而没有当下的投资承诺,是不够证明正在积极完成投资。申请人必须实际承诺会将所需的全款金额投入EB-5项目中。”因此,在递交I-526申请时,EB-5投资人仅仅有投资的意图,或预期投资安排是不够的,必须实际上承诺将其资本“置于风险之中”。02-递交I-526申请时至少需要完成多少投资? 移民局没有明确规定在递交I-526申请时必须完成多少投资。通常做法是投资人完成50万美金的投资以后再递交I-526申请。但如果在涨价前(递交I-526申请前)无法完成全部投资款的汇款,申请人也应该尽量准备好50万美金的资金来源文件,或至少已经确定好投资全款50万美金的确切来源。03-剩余投资款必须在递交申请后多长时间内汇完? 如上所述,在I-526申请中证明EB-5投资人正在实际地、积极地完成投资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相关证据包括项目方开出的投资人已经完成的部分投资的确认信,双方签字的认购协议,以及投资人签署的在递交I-526申请后60-120天内完成剩余投资款汇款的承诺书。如果投资人需要处置资产获得剩余资金,必须有确切的日期(如售房结款日期,出售即将到期的股票的日期等)。完成投资后应将剩下的资金来源和汇款文件补交给移民局。务必要在移民局发出补件之前完成投资。例如,曾经有在递交I-526申请时没有完成投资而被拒的案例,移民局发出补件时申请人尚未完成投资,并且表示剩余投资款要将来出售房产才能获得。移民局拒签的理由是无法确定房子是否一定能顺利出售,所以不能确定投资人是否有能力完成投资。04-其他辅助证据 如在递交I-526时不能完成投资款的全部汇款,投资人应尽量在I-526申请里详细说明如何计划完成全款投资,包括计划完成投资的时间,剩余投资款的来源和当前状态,计划汇款的途径,甚至可以提供将来可能帮助汇款的人员的名单和账户信息。 {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FAQPage", "mainEntity": [ { "@type": "Question", ...
移⺠局的改⾰⽅案包括了保留优先⽇、新的TEA政策等条款。保留使⽤优先⽇⾮常好,但必须按新的价格投资,所以意义有限。新的TEA政策影响的是以后的EB-5⾏业发展,与已经投资的EB-5申请关系不⼤,这⾥不做详细分析。下⾯,我们努⼒解析⼀下⼤家最关⼼的问题,涨价对排期的影响有多少。 哪个时间点的EB-5申请⼈已经拿到绿卡名额?哪个时间点后的EB-5申请⼈仍然在等待绿卡名额?根据美国国务院公布的2019年8⽉份的EB-5排期为2014年10⽉15⽇,美国财政年度是10⽉1⽇到转年的9⽉30⽇,我们可以推断出:美国2015财政年度(即2014年10⽉1⽇)以前递案的客户,已经基本取得了绿卡名额。 2015财政年度到现在,总共有多少递件数量?从美国移⺠局的公布数据可以看到,2015到2018财政年度,移⺠局总共收到了14373+14147+12165+6424份EB-5申请,移⺠局尚未公布2019年递案数量,我们假设2019财政到涨价⽇(11⽉21⽇)是2018数量的120%,那么,2015-2019/11/21总共⼤约将是54818个EB-5申请递件。 这54818个EB-5申请中,⼤约有多少会加⼊到绿卡等待队伍中?2015年-2018年,41285件申请得到批准,5264件申请被否决和撤案(移⺠局将⾃动撤案归到否决数量中),批准率是88.69%,约89%,我们把89%的批准率适⽤到这54818个EB-5申请,那么2015-2019年11⽉21⽇将总共约有48619个申请得到批准,也就是说,涨价前递件的中国⼈和外国⼈加到⼀起,⼤约有48619个家庭将在排队等待绿卡名额。一方面,这48619个等待家庭,有多少会因为项⽬原因不能取得临时绿卡,⼤使馆和移⺠局在绿卡审批时会否决掉多少已批准的申请⼈,有多少未成年⼦⼥因为超龄⽽⽆法取得绿卡,这三个数据⽬前不清楚;另一方面,涨价后仍然会有⼀些新的EB-5申请,将与上述三种情况相互抵消,抵消后是增加还是减少总等待数量,⽬前不好判断。 假设涨价后的EB-5递交数量可以忽略不计,这48619个排队家庭,需要多⻓时间才能消化掉?中国家庭近年来较多以⼦⼥为主申请⼈,平均每个家庭需要的绿卡数量应当不会超过2.5,由于⼦⼥超龄,本来⼀个家庭需要3个名额将减少到需要2个名额,外国⼈虽然可能⼦⼥较多,但也有以个⼈提出申请的,并且外国⼈占EB-5总体数量相对较少,所以,我们认为这48619个申请的平均绿卡需求量,应当在2.5左右,不会超过3,也可能在2.5-3之间,假设平均为3,48619*3 = 145856,按每年1万张EB-5绿卡,需要15年左右消化掉,假设平均为2.5,48619*2.5 = 121547,需要12年左右消化掉,也就是说,我们的分析是:2019年11⽉21⽇以前递交的申请,在假设EB-5涨价后递交数量不多的情况下,最多需要12-15年完全消化掉;2019年11⽉21⽇涨价以后递交的中国申请⼈,在假设EB-5涨价后递交数量不多的情况下,需要等待12-15年。 那么,不同年份递交的申请,等待时间分别是怎样的呢?⽬前印度和越南这两个EB-5申请⼤国的排期和中国⼈⼀样,是2014年10⽉15⽇。按照美国政府相关负责⼈的说法,每年每个国家的700个绿卡名额使⽤完毕后,剩余的申请⼈不分国家、按递交时间⼀起排队,那么,印度和越南这两个国家,每年消耗绿卡名额的上限是1400个,再加上个可能的韩国,三个国家加在⼀起的最⾼上限是2100个。 2018财年总共发放9602张EB-5绿卡,其中中国4642张,相当于外国⼈总共约5000张绿卡,除去上⾯提到的三个国家,其他国家加在⼀起约2900张绿卡。这2900张绿卡因为每个国家都没有达到700的国家限额,所以这些国家的递件在未来⼏年会优先加队到中国⼈前⾯,但总额有多少,⽬前不知道,但感觉不用太悲观。 如果将涨价后的EB-5递件数量忽略不计,那么应当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2020年:5000个给其他国家,剩余给中国; 2021年:4000个给其他国家,剩余给中国; 2022年:3000个给其他国家,剩余给中国; 以此类推。。。 上⾯使⽤的5000、4000、3000这样的数字是假设的,目前没有具体的公开数字。 随着外国⼈不断加到中国⼈前⾯,未来总等待⼈数要相应减去这些通过加队⽽提前拿到绿卡名额的外国⼈,也就是说,外国⼈的绿卡名额分配占⽐,将出现由⾼向低的回落曲线,中国⼈的绿卡名额占⽐,将出现由低向⾼的上升曲线。 涨价以后,还会有很多新的EB-5申请吗?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但我们预估会出现下⾯⼏种趋势:那些每年只有⼏个递件的国家,估计还会象以前那样有零星的申请递交,这些申请⼈应当是对投资数额不敏感的富⼈。以往EB-5递件最多的越南、印度、韩国等⼏个国家,⼀定会⼤⽐例的减少; 如果有好的投资项⽬,或者有回报率⾼的180万的投资项⽬,中国⼈递交申请的热情会怎样呢?估计还是会有⼈投的。但不管以后有多少中国⼈投资EB-5,对以前已经投资了的中国申请⼈排期没有影响; 这次涨价最后采取了TEA最低投资额90万美元的标准,肯定会有项⽬⽅去开发这些TEA地区。但好的项⽬不可能⻓久地等待募资,所以很难再出现像我们在美国加州奥克兰市中心这样的优质项目了。 {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FAQPage", "mainEntity": [ { ...
是的! H1-b 签证允许双重意图, 允许您同时处理多个请愿。 这可以在您在美国工作时完成, 只要您的 H1-b 在您的 EB-5 申请处理期间保持状态。 您无需放弃 h1-b 签证(或即将申请的 e2 绿卡申请) 即可申请 eb-5 投资计划。 所有 H1-b 签证持有人需要做的是保持他们的身份, 直到 I-526 申请获得批准, 你成功地提交 i-485 状态的变化。 我们 Behring 公司可以帮助您将...
通常,EB-5律师主要处理诸如就业创造、资金来源、融资、特许经营之类的问题。但有时,也会需要处理投资人的私人问题,如结婚或离婚。 结婚或离婚都有可能会对移民结果造成重大的影响。由于EB-5的申请过程通常是一个漫长的旅程,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因结婚或离婚而引发的问题似乎也越来越多。 1EB-5的三个阶段 EB-5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I-526审理阶段,目前约为25-32.5个月;(2)领事馆审理/调整身份的阶段,目前约为7-12个月;(3)I-829解除绿卡条件阶段,目前约为23-30个月。即使没有排期,等待审理的时间加上两年的条件绿卡期也可能随随便便超过7年(如果投资人来自中国大陆,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不幸的是,有的婚姻难以成功渡过7年之痒。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几个EB-5过程中的关键日期。 2EB-5过程中的关键日期 最关键的日期是EB-5投资人(主申请人)实际拿到绿卡的日子。如果投资人是通过领事馆的程序获得绿卡,那关键日期就是其作为移民登录美国的日期。如果投资人是在美国递交I-485申请调整身份,那关键日期就是I-485审批通过的日期。这个日期将会出现在绿卡上,显示为美国居民身份的起始日期。 如果婚姻关系在这个重要日期之前就已经存在,那主申请人的配偶就自动满足副申请人的资格。这同样也适用于在这一重要日期之前存在的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这种情况下,配偶和子女不需要单独递交亲属移民申请。 3跟随移民 符合资格的副申请人可以随主申请人一起进入美国,或在移民签证的有效期内进入美国。之后,符合资格的副申请人可以“跟随主申请人移民”。 “跟随移民”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子女出生在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在主申请人首次作为移民登录美国的两年之内与父母回到美国。如果到那时候投资人已经获得I-829审批,那么副申请人能够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而不需要经过有条件居民身份阶段。 4婚姻欺诈问题 虽然婚姻欺诈更多的是发生在婚姻移民申请中,但EB-5申请人同样也必须证明婚姻的真实性。尤其是当结婚日期与投资人成为永久居民的日期相近时。例如,结婚日期是在投资人已经获得移民签证之后,但在投资人登录美国之前,或婚姻关系发生在投资人I-485等待裁决期间。这些情况下,证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质(bona fide nature)十分重要。 这个问题的另一面是配偶已经获得移民签证之后,但在作为移民登录美国之前发生的离婚;或离婚出现在I-485申请待审理阶段。请注意,主申请人配偶只有在与主申请人存在婚姻关系时才能获得移民身份。所以,上述情况下的婚姻关系解除将使配合失去成为永久居民的资格。 5主申请人的配偶已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之后发生的离婚 最后,如果主申请人配偶已经成为有条件永久居民,但在I-829解除条件之前与主申请人离婚,这种情况无需太担心移民结果。主申请人配偶还是可以包含在投资人的I-829申请之内,或递交单独的申请。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已经年满21周岁的子女,或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期间发生的婚姻关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主申请人的I-829获批,符合资格的副申请人才能成功解除绿卡条件。 {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FAQPage", "mainEntity": [ { "@type": "Question", ...
不少人在申请非移民签证时,由于无法证明自己有足够的回国约束力,没有移民倾向而遭到拒绝。我们将在本文中为大家解读,美国使领馆何故拒绝那么多的非移民签证申请,又有哪些非移民签证允许申请人有双重意向(Dual Intent)。 非移民签证,顾名思义,是签发给需要短期赴美旅游、探亲、就医、交流访问、学习、工作的外籍人士的签证,要求申请人没有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图,换言之,申请人要证明自己有很强的回国约束力(家庭、工作),没有移民美国的倾向(Immigrant Intent),美国使领馆会假设所有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都有移民倾向。众多非移民签证申请被拒是因为申请人无法提出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在短暂访美之后有回国居住的意愿。 H-1B和L-1签证是仅有的移民法明确规定的允许申请人有双重意向的非移民签证,使领馆不会因为这些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有“双重意向”而拒绝其申请;移民局也不会由于这些非移民签证的持有人有“双重意向”而拒绝其入境、延期或改变身份申请。 尽管与允许O-1申请人有“双重意向”并未像H-1B和L-1一样以写入法条,但是法律并不要求O-1申请人不得放弃国外固定居所。劳工局不会因O-1签证持有人有“双重意向”而拒绝其永久劳工证(PERM)申请,移民局也不会因此而拒绝其入境、延期或改变身份申请。尽管如此,O-1持有人必须保持短暂访美的意图,并在合法身份到期前主动离境,再合法申请移民美国。 移民法规定P签证申请人不得有放弃国外固定居所的意图,但劳工局不会因P签证持有人有“双重意向”而拒绝其永久劳工证(PERM)申请,移民局也不会因此而拒绝其入境、延期或改变身份申请。须注意,与O-1签证一样,O-1持有人必须保持短暂访美的意图,并在合法身份到期前主动离境,再合法申请移民美国。针对P签证申请人的“双重意向”规定不适用于基础支持人员(Essential Support Personnel)。 其它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B-1/B-2商务/旅游签证、F-1/F-2学术性学生及陪读签证等)如果有“双重意向”,就会被使领馆拒签;持有人如果表现出移民倾向,其延期、改变身份或再次申请非移民签证将遭到拒绝。 {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FAQPage", "mainEntity": [ { "@type": "Ques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