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擔保貸款可以作為EB-5投資的資金來源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在張某起訴USCIS等案中認為,貸款收益符合現金條件。因此,它拒絕接受美國移民局的解釋,即貸款收益是必須由EB-5投資者的資產擔保的“債務”。(點擊閱讀原文)
此前,美國移民局駁回了兩名投資者的I-526申請,他們通過向各自控制的公司借款為EB-5投資提供資金。美國移民局拒絕了這些申請,因為這些貸款是無擔保的。申請人起訴美國公民及移民局,2018年11月30日,地區法院站在申請人一邊。法院認為,美國移民局將貸款收益視為必須擔保的債務的政策是武斷的和反復無常的。
現金就是現金
美國移民局已經失去了上訴。法院表示,EB-5法規明確規定將貸款收益視為現金。考慮到“現金”一詞的簡單含義,法院指出:
“現金是可互換的,它在買方和賣方之間流動,而不將買方對自己債權人的任何義務強加給賣方。買方的現金來源,無論是工資支票,禮物,或貸款——都沒有法律或實際差異。在這裡,當(EB-5投資者)從他們的公司獲得貸款時,他們獲得了現金收益。當他們把所得資金投資到新的商業企業時,他們給予企業現金,而不管這些現金是如何獲得的,都是簡單明瞭的。”
法院在審查“債務”的定義時注意到,這些定義不包括“貸款收益,這是債務的產物,而不是負債的條件或債務本身。”此外,當投資者將貸款收益投資於新的商業企業時,“企業根本沒有收到他的債務,更不用說作為資產來接收了。”
合法的資金來源
法院明確表示,現金是從工資、禮物或貸款中獲得的,只要是合法獲得的,沒有區別。因此,無擔保貸款是EB-5投資可接受的資金來源。法院承認“擔保安排可能有助於確認貸款是合法的”,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能再僅僅因為EB-5投資者的I-526申請無擔保而拒絕該申請。
禮物和稅收的潛在替代品
巡迴法庭為EB-5投資者以新的合法方式獲取投資打開了大門。很少有投資者能從一個單一來源籌集資金。尤其是現在最低投資額是90萬美元的情況下。投資者經常需要尋求家人和朋友的幫助,通過贈與來“贊助”他們的投資申請。潛在的贈與人也會被其贈與的數額以及潛在的稅收後果所嚇倒。而現在,家庭成員可以幫助投資人提供無擔保貸款作為可接受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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