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项目两种融资方式对比
EB-5融资项目具有两种基本融资手段,一是债权融资,一是股权融资。没有绝对哪种融资手段更安全,中国投资者比较偏向于债权融资,因这种融资有一定抵押品并明确了资金退出时间。通常这种融资形式规定了5年或7年不等的资金退出时间,投资人几乎没有回报或很少的回报,最好的情况下能获得1%-2%的利息。
债权模式下,EB-5投资人的资金就扮演如同银行资金一样的角色。“银行”由EB-5投资人及区域中心共同组成。区域中心为此“银行”的管理合伙人(General Partner),EB-5 投资人为银行的有限合伙人 (Limited Partner)。EB-5投资人的资金投入银行,再借给实际的项目方。当然有些时候,区域中心也有可能是实际的项目方。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债权模式的安全性是更高的,因为它有固定的投资期限和退出时间,有一定的抵押品,也拥有更靠前的清偿顺序。所以比较保守的EB-5投资人通常会选择债权模式。
股权模式就是区域中心和EB-5投资人共同成立一个项目公司,EB-5投资人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或是有限合伙人。公司的经营及运作由管理合伙人(区域中心)负责。公司资金的来源模式为:EB-5投资人的资金+区域中心的资金+银行借贷。在这种模式下,EB-5投资人直接是EB-5投资项目的股东,EB-5投资人的收益或者亏损由项目本身的盈亏决定。
与债权模式相比,股权模式的优点为:区域中心与 EB-5投资人就投资前提和目的(为了投资移民绿卡)会有直接的协议,项目管理方(区域中心)有义务按照项目商业计划和PPM(私募备忘录)的约定运营项目,项目中途变更的风险比较小,有利于投资人最终永久绿卡的实现。当然有义务并不代表一定会发生,项目本身的主客观条件(如财务结构,未来获利的可行性),才是考虑的重点。
股权投资是高回报、高风险(风险性高于债权融资),投资人对项目的知情权要比债权融资透明,但不利之处是投资人资金退出时间通常比债权融资要长。股权模式最大的缺点是:投资人的盈亏完全与项目营运绩效的好坏直接挂钩。 EB-5投资人不享有确定的投资利息回报或还本承诺。
两种模式或者混合模式到底哪种好?没有固定答案,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同时也要看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习惯。
贝林区域中心目前可以为EB-5投资人提供三种投资模式:债权模式、优先股权模式、普通股权模式,并且允许优先股权模式转化为普通股权模式,或者同时投资两种不同模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盈利需求。这种灵活的投资模式和多样化、定制化的投资选择在整个EB-5行业都是绝无仅有的。
对于面临排期的中国投资人而言,股权投资也部分缓解了排期的问题,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通过股权投资,可以获取高额的美元回报,最终回报金额会超过投资本金,让EB-5投资在为投资人获取绿卡和永久居留权的同时,也成为一个更有经济价值的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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