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專案兩種融資方式對比
EB-5融資項目具有兩種基本融資手段,一是債權融資,一是股權融資。沒有絕對哪種融資手段更安全,中國投資者比較偏向于債權融資,因這種融資有一定抵押品並明確了資金退出時間。通常這種融資形式規定了5年或7年不等的資金退出時間,投資人幾乎沒有回報或很少的回報,最好的情況下能獲得1%-2%的利息。
債權模式下,EB-5投資人的資金就扮演如同銀行資金一樣的角色。“銀行”由EB-5投資人及區域中心共同組成。區域中心為此“銀行”的管理合夥人(General Partner),EB-5 投資人為銀行的有限合夥人 (Limited Partner)。EB-5投資人的資金投入銀行,再借給實際的項目方。當然有些時候,區域中心也有可能是實際的項目方。
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債權模式的安全性是更高的,因為它有固定的投資期限和退出時間,有一定的抵押品,也擁有更靠前的清償順序。所以比較保守的EB-5投資人通常會選擇債權模式。
股權模式就是區域中心和EB-5投資人共同成立一個項目公司,EB-5投資人成為項目公司的股東或是有限合夥人。公司的經營及運作由管理合夥人(區域中心)負責。公司資金的來源模式為:EB-5投資人的資金+區域中心的資金+銀行借貸。在這種模式下,EB-5投資人直接是EB-5投資專案的股東,EB-5投資人的收益或者虧損由項目本身的盈虧決定。
與債權模式相比,股權模式的優點為:區域中心與 EB-5投資人就投資前提和目的(為了投資移民綠卡)會有直接的協定,專案管理方(區域中心)有義務按照項目商業計畫和PPM(私募備忘錄)的約定運營項目,項目中途變更的風險比較小,有利於投資人最終永久綠卡的實現。當然有義務並不代表一定會發生,項目本身的主客觀條件(如財務結構,未來獲利的可行性),才是考慮的重點。
股權投資是高回報、高風險(風險性高於債權融資),投資人對專案的知情權要比債權融資透明,但不利之處是投資人資金退出時間通常比債權融資要長。股權模式最大的缺點是:投資人的盈虧完全與專案營運績效的好壞直接掛鉤。 EB-5投資人不享有確定的投資利息回報或還本承諾。
兩種模式或者混合模式到底哪種好?沒有固定答案,要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同時也要看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習慣。
貝林區域中心目前可以為EB-5投資人提供三種投資模式:債權模式、優先股權模式、普通股權模式,並且允許優先股權模式轉化為普通股權模式,或者同時投資兩種不同模式,以滿足不同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盈利需求。這種靈活的投資模式和多樣化、定制化的投資選擇在整個EB-5行業都是絕無僅有的。
對於面臨排期的中國投資人而言,股權投資也部分緩解了排期的問題,在漫長的等待過程中,通過股權投資,可以獲取高額的美元回報,最終回報金額會超過投資本金,讓EB-5投資在為投資人獲取綠卡和永久居留權的同時,也成為一個更有經濟價值的投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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