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新政重磅消息:2年投資期正式落地!

Back 12 10 月, 2023 Kyle Behring

2023年10月11日,美國移民局發佈有關EB-5投資移民新政對於最低投資期的政策細節解讀,宣佈在EB-5誠信與改革法案(RIA)之後遞件的投資人,即在2022年3月15日或之後遞交的I-526申請或I-526E申請,最低投資期限為兩年。兩年的起點從EB-5投資款進入有限合夥企業(NCE),並按照法規要求“處於風險中”開始起算。

 

移民局官方公告鏈接: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provides-additional-guidance-for-eb-5-required-investment-timeframe-and-investors-associated

 

移民局公告如下:

對於基於在RIA頒佈時或之後遞交的EB-5移民簽證在申請條件解除,RIA取消了投資者必須在有條件綠卡期間維持投資的要求。RIA還修改了INA 203(b)(5)(A)(i)(投資或積極參與新商業企業投資所需金額的分類的一般要求),增加了新的文字,即INA 203(b)(5)(A)(i)要求的投資必須預計至少持續兩年。

由於RIA做出了這些改變,在RIA頒佈後提交申請的投資者不再需要在有條件居留期間維持投資,(如果投資需要在有條件綠卡期間維持)這可能是未來多年的事情,並取決於投資者控制範圍之外的因素,如簽證配額問題。

相反,INA現在只要求,在滿足創造就業的要求的情況下,投資必須在至少兩年的時間內保持投資。儘管法規沒有明確規定INA 203(b)(5)(A)(i)項下的兩年期間何時開始,但我們將開始日期解釋為進行合格投資所需金額的日期。換句話說,我們將使用投資被投入新商業企業並根據適用要求置於風險的日期,包括提供給創造就業的實體的日期。如果在遞交I-526或I-526E申請前已經投資了兩年以上,那麼資金仍需要在I-526或I-526E遞交的時候維持投資,這樣我們才能夠適當評估投資人的資格。

 

隨後移民局也提供了相關政策的Q&A

  1.  對於(舊政和新政投資人的)I-829申請獲批要求的投資時限是多久?

由於RIA作出的變化,對於有條件綠卡轉永久綠卡所要求的投資時限將因投資者是在RIA頒佈之前還是之後遞交了基本的分類申請而有所不同。

作為RIA頒佈前的投資者

根據RIA第104(b)(2)(b)條明確規定:RIA對INA 216A所做的修訂不適用於在RIA頒佈前遞交I-526申請尋求取消條件的投資者(基於INA 216A),並且根據RIA第105(c)條要求,國務卿應“繼續裁決移民和國籍法(8 U.S.C. 1153(b)(5)和1186b)第203(b)(5)和216A條規定下的申請和福利。

因此,在審理與2022年3月15日之前提交的I-526申請相關聯的I-829申請時,我們將依照RIA頒佈前適用的資格要求進行裁決。這部分人群的投資維持要求將與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期限掛鉤。

在RIA頒佈之前,投資者必須在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期間保持風險投資才能符合從有條件綠卡轉為永久居民身份的資格。如果投資者在美國,則從調整為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開始計算;如果投資者在國外,則從獲准進入美國時開始計算。我們將仔細審查所有檔以確定是否符合要求。

作為RIA頒佈後的投資者

在2022年3月15日或之後遞交I-526和I-526E申請並與之相關的I-829的申請,將根據RIA修訂的新INA 203(b)(5)和216要求進行考慮。

為了確定INA 203(b)(5)(A)(i)要求的兩年期限的開始日期,我們通常使用符合條件的投資的必要金額向新商業企業作出並在適用要求下處於風險中,包括向創造就業機會的實體提供的日期,作為兩年期限的開始日期。

如果投資者在遞交I-526申請或I-526E申請前已經投資了2年以上,在遞交I-526申請或I-526E申請時,投資一般仍應保持不變,以便我們適當評估資格。

 

  1. 對於RIA新政發佈後遞交的投資者,如果所要求的兩年投資期是在提交I-526或I-526E申請後結束但在獲得批准之前,是否可以返還他們的投資資金,而不影響他們的移民申請(假設創造了就業和所有其他資格要求均已滿足)?

可能可以,因為通常我們會使用符合條件的投資額被投入新商業企業(NCE)並根據適用要求置於風險的日期(作為起始日),包括根據需要提供給創造就業(JCE)的實體的日期。

 

  1. NCE能否在規定的投資時間框架之外保留投資者的投資款?INA《移民與國籍法》是否規定了資本在必須返還給投資者之前可以保留多長時間的限制?

就適用的資格要求而言,INA只規定了要求的最低投資期限,並沒有對投資者的資金在返還之前可以保留多久設定任何上限。區域中心或與其關聯的新商業企業可以獨立於EB-5資格要求,直接與投資者協商更長的投資期限。

 

  1. 對於RIA頒佈後的投資者來說,如果他們根據INA 216A積極地創造必要的就業,投資人必須要維持多長時間的投資?

根據RIA修訂的INA 216A,在申請有條件綠卡轉永久綠卡時尚未創造必要的就業,但正在積極這樣做的投資者可被酌情延長一年的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投資者的資本必須在此期間保持投資,即使超過了INA 203(b)(5)(A)(i)所預期的兩年最低期限。

 

貝林將在2023年10月18日下午4點(太平洋標準時間),2023年10月19日上午7點(北京時間)舉辦一個網路研討會(可回放),來討論這一新政!馬上註冊參加,第一時間聆聽專家解讀

 

Categories
Consent Preferences